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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6-12 15:14

    一、事项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现已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通过,国家主席令第70号);【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1日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

    三、办理条件

    (一)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办理材料

    (一)单位就业登记:?《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③被录用人员《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办理);④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⑤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2张。

    (二)灵活就业登记:?《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⑤本人2寸照片2张。

    (三)无就业经历失业登记:?《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不同对象分别提供);④本人2寸照片2张。

    五、办理地点

    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单位就业登记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登记时限:当即办理。无就业经历失业登记时限:当即办理。

    七、办理流程

    (一)单位就业登记:  市直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通过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进行就业登记申报。

    2、网上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政务平台收到“就业网上申报业务办理”事项后,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核,提出经办意见“通过”或“不通过”,“不通过”的,告知理由。

    3、申领《登记证》。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审核成功后,应及时持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登记证》。

    (二)灵活就业登记:已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2寸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由本人或社区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三)无就业经历失业登记: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如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城镇常住证明(外地户籍人员)和照片等,经常住地所在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由本人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八、咨询电话

    0716-8858667

    九、注意事项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就业和计算工龄的重要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2、《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再以适当方式公示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办并注明“补办”字样。

    3、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已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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