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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3-20 10:26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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