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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3-20 10:34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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