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这是继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之后,国家加大公共财政投向养老服务业的又一重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福利政策,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将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保障措施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要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既要考虑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等解决。
《通知》明确,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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