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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6-14 14:41

    2016年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1.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每服役1年补助1800元。

    3.地方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期限有多长

    答: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6.退役士兵易地落户的程序有哪些

    答:跨市(州)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逐级审查,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到市(州)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凭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件为其办理批转手续,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逐级审查,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安置地公安机关凭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8.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9.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规定享受教育资助等优待政策。

    10.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2.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14.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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