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秸秆垃圾禁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8月22日—9月15日
通讯地址:www.248365365.com/法制办公室 邮编: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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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秸秆垃圾禁烧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建设“美丽荆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发〔2016〕27号)、《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 “禁燃区”)和秸秆垃圾禁烧区(以下简称 “禁烧区”),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荆州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面积为1576平方公里(如下图所示)。
二、禁烧区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全部划为禁烧区,面积为1.4万平方公里。
三、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列入《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见下表。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 |
灰分 |
挥发份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四、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燃用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除火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热电联产外,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高新区管委会、纪南生态文旅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激励约束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方案,做好禁燃相关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www.248365365.com/关于划定市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荆政规〔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