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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州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10-20 16:46:32

    现公布《荆州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10月20日-11月20日

    通讯地址:www.248365365.com/法制办公室 邮 编:434000

    联系电话:0716-8278326 传真:0716-8254881

    电子邮箱:jz.fzb@163.com

    荆州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下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市和各区(含荆州经济开发区,下同)及其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对菜市场实施执法检查监督,推进菜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菜市场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是菜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菜市场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菜市场建设和行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菜市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城管、发改、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菜市场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中心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菜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菜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方便市民的原则。

    第八条 中心城区菜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菜市场以社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1至3万人规划建设一个菜市场,服务半径为800至1000米;

    (二)菜市场面积按服务区域内每千人120至150平方米设计;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 新建和改造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菜市场必须设立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自产自销区(零担区)。自产自销区可以不设立交易货台,在地上施划黄线,喷标“自产自销区(零担区)”字样,明确销售时段。

    菜市场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1/3。

    第十条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将菜市场与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建设。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建菜市场相关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应当将配建菜市场的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配建菜市场项目。

    第十一条 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负有配套建设菜市场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配建的菜市场的位置、建筑规模等内容,并与菜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签订《菜市场项目配建意见书》,明确菜市场项目建设与产权管理等相关内容。在预(销)售住宅时,在住宅买卖合同中约定配建的菜市场的交付条件。

    第十二条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应当尽可能规划建设为单体建筑物,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整体项目的容积率;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可规划建设在商业、住宅、办公建筑物的底层,其建筑面积的50%可不计入整体项目的容积率。菜市场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入或不计入整体项目容积率的事项,由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确定并载明。

    规划部门审查批准菜市场项目,应当在许可证件和相关资料中载明该项目的用途属菜市场,并载明相应的指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菜市场的位置及建筑规模书面告知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发建设单位投入运营菜市场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应当按规划条件要求,对菜市场用房和其他用房予以区分,对菜市场用房部分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用途。

    产权人转让菜市场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续签《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保证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行。

    各区商务部门应及时将签订的《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上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已建成居民区菜市场不足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

    (二)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菜市场;

    (三)改造废弃的原配套设施;

    (四)购买、租赁有关设施。

    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本条前款规定措施的,可以采取在特定区域设立周末菜市或者早晚市、设置流动售菜车等方式弥补菜市场的不足。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现有菜市场改造营业设施,改善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菜市场用途。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并与所在的各区协商一致后报市规划、商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菜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在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菜市场的其他产权人应当将菜市场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最迟应当在1年内投入运营。

    居民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掌握的有关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菜市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蔬菜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菜市场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标准,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补贴、奖励、减免费用等多种措施,降低蔬菜经营成本,稳定蔬菜零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菜市场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场内交易区域,并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人员,履行市场管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菜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菜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守法经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菜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菜市场的合规、合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均有权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工商、城管等部门举报,相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菜市场的其他产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

    (一)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菜市场投入运营的;

    (二)菜市场经营蔬菜面积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

    (三)擅自改变菜市场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菜市场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菜市场的其他产权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以成本价为基础回购菜市场的产权。

    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下,回购谈判期间,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将菜市场投入运营。

    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三)、(四)种情形下,回购谈判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菜市场的其他产权人应当恢复菜市场的功能或者经营;无力恢复的,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为执行。

    回购谈判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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