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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7-04 11:27:44

    现公布《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年7月4日—7月23日

    通讯地址:www.248365365.com/法制办公室  邮编:434000

    传    真:0716-8254881    联系电话:0716-8278505

    电子邮箱:jz.fzb@163.com

    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用于接纳、输送、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 www.248365365.com/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荆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指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运作、社会捐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城市自然水位受纳容量和功能相适应,与各规划小区的发展功能相适应。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建成的排水设施图纸及有关排污资料移交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三条 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其管径、管位、设置高程等技术参数须符合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实行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凡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持有关资料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取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有沉淀物的,应当由排水户通过先行沉淀等方式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3个月前,申请续期。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工期。

    第十八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荆州中心城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对使用自备井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中取水的单位,由市排水部门核定水量、直接按月上门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相关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超标排放污水,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分别对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防止超标排放,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对排水量较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可要求其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或设施。

    第二十条 因变革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调度措施。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和管理,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涉及到相关费用的,由产权单位、业主或者使用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开办单位负责;

    (五)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按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受理群众投诉。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群众关于排水设施破损、堵塞、渗漏等问题的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责成管理维护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时,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抢修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排水设施正常维护时,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7日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养护与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改建。改建或移动后的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占压、堵塞、掩埋排水管网;

    (二)擅自拆除、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管网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四)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

    (五)擅自在排水设施上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应责令行为人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www.248365365.com/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www.248365365.com/印发的《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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