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用地扶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以审计等相关部门在投产前核实为准),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经济开发区提供建设用地。
工业项目用地按最低价6.6万元/亩挂牌出让。为鼓励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投资与发展,地方财政将给予扶持:
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不低于6.6万元/亩交纳土地出让金。
2、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1亿元),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企业按不低于6.6万元/亩交纳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按3.6万元/亩的标准扶持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或属省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税赋贡献大的项目,企业按不低于6.6万元/亩交纳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扶持给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上述财政扶持资金在投资者缴清土地出让金且项目土建完工后一次性给付。
本地企业发展用地比照该办法实施。
二、投资优惠和奖励
入驻园区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和投资奖励:
1、入园企业享受国家和湖北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前三年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25%给予奖励,后二年按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12.5%给予奖励。
3、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本级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制”(排污费除外)。本级以上的行政性收费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并代为办理。
4、本县中介服务费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缴纳,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并代为办理。
三、投资环境保障
1、到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均享受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程代办,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在相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在规定工作日内办完相关部门(土地部门除外)的审批手续。
2、依法保护投资客商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实行企业生产安宁日制度,公安机关实行挂牌保护,确保无干扰生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企业家座谈会、每周走访一次企业,听取企业意见,认真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县招商局向县政府申报“荣誉市民”称号。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投资者享有子女择优入校、每年组织两次免费体检等优惠待遇,其企业享受公安机关挂牌重点保护。
4、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裁定行为中违法违纪或不作为的,投资者可向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上述规定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不得落实的,客商可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或投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
6、对投资者举报投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保证迅速依法查处并向投资者通报处理结果。
7、土地征用费和税收政策的优惠办法及各种规费的减免分别由受益单位(包括乡镇、管委会)、受益的地方财政和有征收规费职能的部门负责落实。
8、经济开发区以外项目和乡镇(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四、本办法由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1日起执行,监政规〔2010〕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