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进工业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投资强度、税收额度、实收注册资本金等达到落户地的相关标准;
(三)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固定资产投入。
第三条 奖励对象
项目信息第一提供人及项目引进重要有功人员,以《荆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的登记为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档次进行奖励。
第五条 审核认定
奖励项目及金额由市招商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奖励兑现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奖励;10亿以下的项目由落户地财政给予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第一期投资到位之后即给予50万元的首期奖励资金。
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确认的项目进行奖励兑现,市级奖励资金由市招商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试行,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