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照《荆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奖励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实收土地款、厂房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用之和,总额要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
第三条 投资强度为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荆州开发区每亩不低于300万元,荆州区和沙市区所属开发区每亩不低于150万元。
第四条 实收注册资本额为项目注册时实际收到的资本金总额,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
第五条 项目信息第一提供人指直接向市、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信息的人员(党政干部除外),由市、区两级招商局根据《荆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共同确认。项目引进重要有功人员指在项目引进中做了大量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市、区及落户地党政干部、项目引进和落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除外),由市、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分别认定。
第六条 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为五档:
一档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标准5万元;
二档为3-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标准10万元;
三档为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标准20万元;
四档为1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励标准50万元;
五档为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100万元。
第七条 市级奖励项目的奖金分配比例由市招商局提出方案,市审计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市直驻点招商专班引进的项目,任务范围内按
《市直驻点招商专班考核结账办法》执行。超额完成部分(单个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计奖。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