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10005597281660QT02001 |
职权名称 |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 |
子项名称 |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了转业安置的条件和确定安置地点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规定了进入湖北省安置的条件 此外,荆州市也明确了进入荆州市和荆州市市直安置的条件包括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荆州安置须具备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除此之外荆州不予接收)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荆州市的(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二)以配偶户口为依据的 一.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荆州市的;二.军队干部在驻荆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荆州市常住户口的;三.以父母、配偶父母户口为依据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为荆州市常住户口的;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为荆州市常住户口的。四. 政策照顾的:(一)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是自主择业的;二是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是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是因战因公致残的;(二)荆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上述常驻户口不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通过投亲靠友.挂靠人才服务中心.就学等方式入户的。
军队转业干部到荆州市直单位安置须具备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除此之外荆州市直不予接收)
一. 由荆州市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直接应征入伍的。其中,军人入伍前在荆州市直企业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在市直参保),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须达到五年以上;二. 配偶系荆州市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退休下岗),且常住户口在荆州市。其中,配偶在荆州市直企业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在市直参保),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须达到五年以上;三. 父母系荆州市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且配偶父母系荆州市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四. 在部队授予二等功且安置地为荆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申请可在荆州市直单位安排;五.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5年且安置地为荆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申请可在荆州市直单位安排;六.原在荆州市本地驻军(荆州军分区.武警荆州支队.武警消防荆州支队.预备役高炮四团)服役且安置地为荆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申请可在荆州市直单位安排。
【规范性文件】《荆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积分选岗实施办法》(荆人社发﹝2015﹞10号)
确定为计划分配到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积分选岗。积分项目分为档案考核得分和文化考试得分两项。档案考核得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鄂转干〔2013〕1号)以及《关于对<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和<湖北省省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配办法>进行修改的若干意见》执行。文化考试得分直接采用省军转办统一组织的湖北省军转干部文化考试得分。正团职干部的最终积分=档案考核得分;副团职干部、营职及以下干部的最终积分=档案考核得分乘以60%+文化考试得分乘以40%。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
第四部分第二条 个性化教育培训,是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育培训模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
第六部分第一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全省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前后应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符合进荆州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
需提交的材料 |
军队转业干部原始档案 |
法定期限 |
当年3月31日至次年3月31日 |
承诺期限 |
当年3月3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发出报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上班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接档→审挡→培训→制定执行安置计划→办理报到手续→督促落实安置计划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进荆州市及荆州市直安置条件;
2.考核责任: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规定进行积分测算排名;
3.安置责任:确保每名军转干部落实到位。
4.监管责任: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接收移交规程》(鄂转办[2015]8号)。三、省市军转干部档案移交 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向各市(州)移交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
2.《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2015年修订版)》(鄂转干〔2015〕3号)。三、考核赋分结果运用 本考核赋分标准作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在市州级单位安置的,不低于40%;在县市级单位安置的,不低于50%。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荆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积分选岗实施办法》(荆人社发﹝2015﹞10号)。二、量化积分项目和标准 积分项目分为档案考核得分和文化考试得分两项。文化考试得分直接采用省军转办统一组织的湖北省军转干部文化考试得分。正团职干部的最终积分=档案考核得分;副团职干部、营职及以下干部的最终积分=档案考核得分乘以60%+文化考试得分乘以40%。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4.同3。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主要负责安置地在荆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2.县级:主要负责安置地在县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二、相关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全文。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www.248365365.com/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6-8278489,传真0716-8278490,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6-8257046,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荆州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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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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