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10005597281660QT04701 |
职权名称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服务 |
子项名称 |
1.发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市直管理的符合享受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
需提交的材料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材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及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申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据文件精神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认真核查是否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件,认真核实享受时间及标准。 3.发放责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4.监管责任: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2.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转业安置到市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市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2.县级:对转业安置到县市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相应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2.《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
承办机构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www.248365365.com/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6-8278489,传真0716-8278490,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6-8257046,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荆州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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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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