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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3-18 10:35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2018年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这项制度的建立,为促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圆安居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深入学习宣传《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开创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新局面。

  加强学习宣传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住房是民生之重,安居才能乐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群众住房问题。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省级层面住房保障制度的空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精心谋划部署,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行业学习培训。省住建厅将集中举办《办法》宣贯班,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全省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办法》,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专业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对《办法》进行深入学习,全面领会、逐条掌握《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职能抓好贯彻落实。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办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通过学习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内涵和制度规定,掌握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有效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使用、退出等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突出工作重点

  夯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基础

  《办法》系统总结了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要细化具体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好建设规划、保障对象、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管理体制等突出问题,努力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提高规划水平。目前,有的城市保障性住房建在偏远的位置,交通不便,配套不全,低收入家庭入住后生活和工作十分不便。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保障性住房总体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明确保障对象。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省部分城市把住房保障对象限定在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外来务工人员排除在住房保障的范围之外,与新型城镇化要求不符,而住房真正困难的恰恰是新就业的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办法》明确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各地要结合城镇化发展要求,以常住人口为标准,将新就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完善退出机制。过去住房保障退出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加剧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造成保障性住房资源未能真正供给于最需要的低收入家庭,降低保障制度的成效,违背住房保障性政策的初衷。针对现实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不缴纳租金、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问题,要按照《办法》设定的退出机制,依法督促承租人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对于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根据《办法》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

  强化监督管理。目前,在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设计中,监督制度和措施尚不健全,从而使得监督管理困难重重,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检查时,有权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有权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等。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需要多个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合作,为此,《办法》规定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实施动态监测。对当事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告知征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这些规定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尚方宝剑”,一定要严格执法、规范管理。

  理顺管理体制。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推进,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管理机构建设也必须跟上。当前,各地普遍反映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为了有效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住房保障服务供给体系,为广大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立法层面解决住房保障部门人员、机构、经费问题,并允许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运营管理,提倡利用互联网+技术,全面提高住房保障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切实理顺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住房保障工作体制机制。

  强化责任担当

  推动《办法》落实落地

  住房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缓解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应尽之责。制定出台《办法》是规范我省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的有效制度安排。作为住建部门,要强化住房保障责任担当,把《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落地,切实提高保障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圆安居梦想。

  加强政策研究。按照《办法》要求,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明确公租房筹集方式,强化公租房运营管理。建立湖北省住房制度改革专家智库,联合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评价体系、公租房运营管理、共有产权等方面研究,规范住房保障体系,完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

  提高保障力度。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重点解决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进城务工人员、青年教师、医生和企业青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商品住房中配建公租房政策,实现应配尽配,增加公租房房源供给。探索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结合住房租赁政策措施,推进住房供给模式多元化,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快省级“两台账一库一平台”建设。认真梳理棚改项目,建立动态棚改项目台账和棚改融资项目台账,加快建设我省公租房房源信息库和运营管理监测平台。推广宜昌市“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系统,将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覆盖到县市区。建立住房保障统计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统计工作考评制度,落实专人专责,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建立公租房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健全考评机制。当前,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建设为主转变为建设和管理并重。各地要积极谋划建立第三方评估的绩效评价体系,逐步从考核“开工率、竣工率”转变为考核保障房“入住率”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保障效果为主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湖北省公租房“幸福小区”考评办法》,通过开展保障对象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现场检查、抽查等办法对各地公租房小区管理情况实行量化打分,并向社会公示,打造“幸福公租房小区”名片。

  加强监督检查。由省住建厅组成巡查组,按照分片包干办法,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地、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棚改融资、分配入住、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加强有关问题的督促整改。通过一系列举措,确保完成住房保障任务,造福更多人民群众。

  省住建厅将以《办法》的学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坚持阳光操作、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心协力、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省住房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秘书长 陈淑云

  本办法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提供省级层面的制度保障,弥补了我省省级层面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本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对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在湖北省住房保障领域的有力保障。本办法有十个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责任。这是对我国当前在“市场+保障”框架下解决住房问题,特别是提出“因城施策”的住房市场调控思路后,根据各地住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托底作用,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

  亮点二:本办法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预留较大的自主空间。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地方人才引进,人口流动有较大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考虑当地人口规模与人口流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亮点三:本办法明确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责任。本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需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的机构,并对申请受理流程、不同部门工作职责以及时间期限进行明确,提高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度与透明度。

  亮点四:本办法首次对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选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需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回购、回租等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同时提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亮点五:本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企业、其他机构参与。说明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提升住房保障精准度。

  亮点六:本办法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在建设资金来源方面,除以国家、省级层面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即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以外,首次明确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作为建设资金来源的一个渠道,表明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由保障性住房实物管理向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转变。在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方面,明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长期租赁解决房源筹集问题,进一步扩大房源筹集渠道,提高保障人群动态变化与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上的匹配度。

  亮点七:本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租售条件与期限。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满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明确了我省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丰富了当前以公租房为核心,租赁式住房保障的保障方式。同时,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细化了所购保障性住房从购买保障性住房部分产权,到逐步购买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尽管本办法没有明确用“共有产权住房”这一名词,但其实质以共有产权方式,即以合同约定的分配份额分次购买,并取得完全产权。此外,本办法明确规定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但前提有两条:一是承租人必须取得完全产权;二是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亮点八:本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配租价格与配售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考虑市场价格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而言,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据所处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以及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实施差别化租金;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应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亮点九:本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的责任以及保障性住房退出的6种情况。本办法明确规定享受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如实申报。同时规定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该腾退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1. 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2.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经催缴仍不缴纳的;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4. 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5. 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回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亮点十:本办法增加了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约束。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失信违规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的规定。同时,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如存在相关隐瞒、虚报或伪造相关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责令腾退或按照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住房。在承租期间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租金、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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