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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9日
荆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新体制、新秩序。到201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力争降到10%以下,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二)分级诊疗体系基本建立。建立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二、改革范围
荆州市中心城区公立医院。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
1.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全面贯彻落实《荆州市区域医疗卫生规划(2016—2020年)》,把落实规划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所列第一位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持续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价格调控、便民惠民等措施,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3.加强医联体建设。全面推进城区医疗联合体、健康管理联合体模式,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且要发挥引领作用。明确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建立医保“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推动医联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管理共同体。(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4.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制定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下设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全成本核算制度。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方案,在全市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将现行编制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市卫计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和薪酬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员薪酬改革方案,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6.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办法,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建立公立医院高效运行机制。
7.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原则上通过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政府补助20%。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研究制定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适时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8.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设定全市医疗费用增长年度控制目标,分类确定不同类别医院的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并定期公示。(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管局)
9.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研究制定公立医院财政投入补助意见,切实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保障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和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改革财政补助方式,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民政局)
(四)完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10.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在实行总额控制的同时,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推广医保智能监控,加强医保智能审核技术应用,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11.提高医疗保障绩效。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2.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逐步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继续开展职工重大疾病、住院和综合医疗互助活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五)加强综合监管。
13.加强医疗行业综合监管。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属地化监督,加强基层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保障机制。加强审计对医疗服务价格、财政投入、人员薪酬、医保支付、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综合监督。(市卫计委、市审计局)
14.强化药品(含医疗器械)综合监管。加强药品全程监管,建立完善药品信息追溯体系,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严控药品购销渠道,严格票据管理,全面推进“两票制”,减少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市食药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卫计委)
15.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评价标准的咨询、技术支持、考核评价等工作,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考核评价由政府主导逐步向独立第三方评价转变。(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管局)
(六)统筹推进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化等工作。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实施人才引进培养工程、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管理干部培养工程,完善人才竞争选拔机制、评价体系以及激励保障政策。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
四、实施步骤
(一)做好启动实施准备工作(2017年7月30日前)。开展公立医院基线调查,进行经费补偿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组织政策宣传和培训,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明确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
(二)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工作(2017年7月31日起)。2017年7月31日起,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品除外),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各部门、各公立医院按照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三)开展考核评估(从2017年起每年12月)。根据国家、省评估方案,从2017年起,每年12月开展改革效果评估,做好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阶段性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深入推进改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医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和任务,研究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联动机制,促进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均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围绕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编制、发改、财政、卫计、人社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共同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四)强化督导评估。市、区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进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定期研究通报工作进展,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实行问责,务求取得实效。
(五)营造良好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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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 年7 月7日
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抓落实的执行力,确保重要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便捷、畅通、高效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所联系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办检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政务督查日常工作,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室)是本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四)市政府政务电子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办。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
(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真督实查,全面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四)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围绕以下重点事项开展: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上级机关对本系统、本部门有明确要求的督查事项;
(二)《政府工作报告》(含“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政府重要会议(政府全会、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综合性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政府重点工作落实、重大项目推进、重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情况;
(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和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重大信访积案化解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一)市长负责对全市政府工作尤其是重点工作的综合督查进行安排部署,督促副市长对分管工作的督查落实;各位副市长负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的全面督查与落实。
(二)市政府秘书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领导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市长交办及安排事项的督查,抓好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督查事项的督办。
(三)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主要负责以下方面工作的督查:一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部署涉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副市长召开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是副市长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四是副市长分管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五是副市长领办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六是信访包案的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督查专员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领导下根据授权开展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难点工作的专项督查。市政府督查专员可根据督查事项的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根据授权行使相应职责。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组织涉及督查事项的会议和调研、考察活动时,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政务督查副秘书长同意,可以邀请督查专员参加。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程序:
(一)交办。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提出,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登记、编号进行清单管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交办通知》形式交至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通知》要明确工作要求、主要责任人和回复时限。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一方无法独立主办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明确牵头单位,采取合办或分办的形式处理。
(二)催办。《交办通知》发出后,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电话催办,对电话催办后仍落实不力的,下发《督查通知》进行督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现场督办。
(三)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如实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市政府请示的工作,以请示文件形式呈报。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原因,同时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
(四)审核。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并根据工作情况随机进行现场查勘。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市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报或重新办理后再报。
(五)报告。市政府督查室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
(六)通报。《督查通报》要坚持问题导向,以通报问题为主,并实行问题清单管理。问题清单要具体到事、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督查通报》中列举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跟踪督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交由市政府督查室归档备查,定期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七条 明确办结时限。凡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按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承办单位分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督查室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和创新督查方法,提高督查效率和质量。
(一)网上督查。建立网上督查系统,对市政府各部门开展“网上督查”和“督查上网”,对重点任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二)微信督查。借助微信平台督查阶段性重点专项工作,根据具体工作及项目要求,建立由市政府督查室与各单项工作及项目所涉及单位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组成的专门微信工作群。市政府督查室通过微信平台下发《交办通知》《督查通知》进行督查提醒,利用微信群实时传递督查活动信息。承办单位将督查事项进展情况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适时发送至微信平台,直观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三)暗访督查。加大政务督查工作的暗访权重,特别是对重点工作的督查,以暗访为原则,以明查为例外,真督实查。对带有全局性的、上级重点督办的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可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暗访督查组,坚持“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要陪同、事后不准接待”的“三不”原则,直达现场,直查问题。
(四)随机督查。建立不定期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督查机制,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六)挂牌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做好督查工作的台账管理,科学、客观评价各地各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履职尽责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专项督查,配齐配强督查队伍力量,切实解决督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对督查事项交办后,未在规定时间办结的;工作落实不力,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后仍未整改完成的;交办事项未落实被挂牌约谈的;工作不作为、推诿扯皮的;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的;阻挠督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监察局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要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www.248365365.com/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2〕29号)即行废止。
www.248365365.com/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荆政办发〔2015〕2号)即时废止。
2017年5月31日
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原则。
(二)坚持应急救急与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
(三)坚持市、县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赠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的原则。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筹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多渠道筹集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按全市常住人口每人0.3元、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常住人口每人0.6元标准筹集,于当年3月底前,上解到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受定向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数额、时间及用途,向捐赠人出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建立接受捐赠资金登记台账,详细登记捐赠单位(个人)、时间、意愿、金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捐赠信息。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认定
(一)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在及时医疗救治的同时,对于患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协助核查,所在地公安部门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困难证明,对已明确身份但实际上具备缴费条件的患者,在救治阶段结束后,要及时追讨欠费。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报、审批和支付流程
(一)申报。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集中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市级医疗机构直接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向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2.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明;
3.有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赔偿、补助或报销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4.医疗机构盖章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5.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
7.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二)审核。市、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填报《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分送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上盖章。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
(三)审批。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汇总市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复审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上报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汇总表及明细表,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程序合规性审核。
(四)资金拨付。在审批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和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六、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收支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为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市卫计委设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县(市、区)自主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和使用情况、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市审计局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七、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筹集、拨付程序合规性审核、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经办工作;确定全市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身份。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患者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的甄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及时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病例、费用等审计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助资金、救助资金核查与审核,以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并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筹集、支付、追偿、结余、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各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对需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尽责核查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且有付款能力的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八、工作要求
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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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多证合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扩大改革举措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作为,确保2017年7月1日发出全市首张“多证合一”营业执照,8月1日全市统一推进,全面实施。
二、积极主动,全面梳理涉企证照整合事项
坚持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配合、全市统一、同步推进的原则,在继续保留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五个领域证照的基础上,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构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首批整合证照、备案事项24个。同时,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三、部门联动,推动“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广泛应用
工商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办要积极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业务流程梳理工作,明确办理时限,规范登记流程。对于原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有证照继续有效。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按照“多证合一”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登记部门、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充分交换,做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全方位共享。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涉企证照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完善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
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实行“多证合一”信息推送认领。各部门对工商部门推送的全量信息,应当每天进行全面检索、认领、下载,并及时录入本单位业务系统。“多证合一”后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相关部门需要的,可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支撑,实现企业信息推送、交换的无缝对接。以“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依托,建立互联共享数据中心和企业法人信息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五、简化手续,提高企业准入办事效率
在“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只需按要求准备相关表格和资料,向工商部门各级办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3个工作日内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进行推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提交的纸质登记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归档留存。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的涉企事项。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和程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要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政务公开,并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六、明职确责,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履职意识,积极主动加强监管。要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把企业年报工作抓紧抓实。要切实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努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让信用创造财富。要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统筹抓好商事制度改革其他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改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健全简易注销程序。
七、健全机制,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落实
成立荆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碰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市审改办负责涉企证照、备案事项的审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把关、解释;市发改委负责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支持和完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市智慧办、市政务电子办负责信息共享对接的技术支撑;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协调业务办理流程、文书规范、信息推送和档案利用等,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相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担当意识,把“多证合一”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带头抓,确保“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充实“多证合一”工作窗口人员,做好信息技术支撑,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确保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强化督察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多证合一”改革任务清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好改革成效的跟踪评估,定期研判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如期顺利完成“多证合一”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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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荆政办发〔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规范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财力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是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部门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治税,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保障税收增长,激发经济活力。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执法协助义务,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围绕组织收入中心,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效,维护税收公平。
二、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一)提升税收宣传层级。各地政府要组织协调税收宣传工作,将税收宣传纳入全民普法宣传工作之中,充分调用各种媒体资源,提升税收宣传的层次和力度,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税收宣传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主动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传统税收宣传模式,结合“税收宣传月”“互联网+政务”等主题活动,实现税收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不断提高社会民众的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发动和利用社会第三方力量,依托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税校、税企、税所委托办学,常年开展以发票知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宣传和税收知识培训,实现税收宣传社会化、专业化。
三、进一步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一)夯实税费征收信息保障机制。各地政府要以市政府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两级涉税(费)信息采集推送、筛选整理、分析运用、结果反馈、督办考核等运行机制,为加强税收征管服务。各地政府承担组织、协调平台运行职责,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按需报送各类信息,确保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涉税信息运用成效。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双方需求,加大信息聚合和执法整合力度,实现包括增值税发票信息和税收违法特定信息在内相关涉税信息的共享共用。要加大对内、外部涉税信息的分析运用力度,联合开展税收风险识别分析,协同开展税收日常管理,提高信息运用成效。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源泉控管
(一)强化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房地产行业征收管理工作制度,联合成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通过部门协作配合、内部职能控管,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专业管理。财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配合制定相关税收源泉控管机制,落实“先税后备”“先税后证”“先税后票”工作机制。在建筑业税收管理方面,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业征收管理工作制度,联合成立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以建筑项目为抓手,围绕信息管理、登记管理、日常管理、查验管理、后续管理五个环节,构建起环环相扣的链条式税收源泉控管机制。财政、住建、城投、质监、招投标综合监管等部门(单位)要配合制定对所有外来建筑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的相关税收源泉控管措施,在标前标后明确承诺并成立子公司,确保建筑业税源在荆州征缴,落实“先税后款”“先税后验”工作机制。在资本交易税收管理方面,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荆州市资本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要求,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共设管理窗口,健全联合管理协作制度,落实“先税后登”工作机制。
(二)强化发票全流程控管。各地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强化对相关活动的经费保障,全面提高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和使用发票的积极性。各部门在进行各类检查中,发现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当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来源和相关证据并配合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总分机构的税收管理。各地政府要支持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全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税收权益,引导企业在市内设立法人机构,便于就地申报纳税。各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动态掌握全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确保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上级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运用税收分配规则,主动争取支持,增加全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和税收份额;要进一步加大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力度,核查在外总机构与全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业务往来是否遵循独立公平交易原则,防止通过关联交易调整定价和其他手段转移税收。
(四)完善代扣(收)及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支持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税款代扣(收)代缴及委托代征工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建安企业收购未税矿产石的,要依法代收代缴资源税。相关部门在给付建筑工程款项时,要根据税务部门的委托,代征代缴相关税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扣缴义务(责任)人、委托代征人的培训辅导和后续管理,确保相关税费足额、及时入库。
(五)加强零散税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零散税收联合管理,为国税、地税部门管理互助、合作征收创造条件。国税、地税部门要切实落实《荆州市零散税源联合管理办法》,对零散税源联合开展户籍管理、定额核定、联合征收、委托代征等方面工作,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管质效。
五、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保障
(一)加大举报查处力度。税务部门要畅通税收违法举报渠道,落实信息保密、奖励兑付、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鼓励社会民众踊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要建立从严从快限时办结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强化震慑效应。各地政府要强化对涉税违法举报奖励的经费保障。
(二)强化联合执法保障。各部门要加大涉税执法保障工作力度,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长效机制,依法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大对逃税、骗税、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国税、地税部门要联合开展日常执法、风险分析、稽查选案、案件查处等方面工作,全面形成执法合力。
(三)落实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召开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税收征管问题。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78号)要求,落实税收征管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督办考核,将相关部门涉税信息推送运用、协助税收控管措施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严格进行通报考核。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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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荆州市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17日
荆州市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5〕7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111号)精神,为进一步整合政府服务热线资源,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统一、便民、高效的原则,着力解决各类公众服务热线“号难记、话难通、诉难求、事难办”和重复建设效率低的问题。充分利用现有12345市长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推进政府各部门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服务热线、网络平台资源整合,打造全方位、全时段、高效率、高质量的“一号通”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建立完善“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各方联动、限时办结、评价考核”的工作机制,构建统一服务平台和立体服务网络,引导公众参与、增强政民互动、服务政府决策,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度。
二、整合范围
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将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类公共服务热线外的各类公众服务热线逐步整合到12345,集中受理市民咨询、求助、投诉、建议,每天24小时通过电话、微博、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受理市民需求。
(一)受理事项。有关政策法规、办事流程以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和非紧急类求助服务;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属于政府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二)不予受理事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当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渠道求助的事项;涉及行政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事项;涉及党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非本市管辖的事项。
三、整合方式
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由12345统一受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对市直34个单位或部门的42条服务热线,分别采取直接合并、呼叫转接的方式稳步推进。
(一)直接合并方式。市直单位采取电话方式且无信息系统平台对外服务的热线,直接整合到市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由市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统一受理和办理。原对外服务热线电话号码并入半年后不再保留,在此期间采取“双号并轨”的方式运行。此类服务热线涉及11个单位17条热线。具体为:市残联12385、市地方铁路局4108888、市气象局8476615、市经信委(家电)123467、市供销社4303601、市农业局8465532、8451408、8447854、8468576、市民宗局8507795、市公交公司8256226、市交通运输局8466822、市住建委8213905、市民政局8212080、8404444、8244444、8255106。(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二)呼叫转接方式。对于专业性、政策性较强,话务量大,或服务热线平台系统为垂直管理的服务热线,由相关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与市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呼叫转接的方式进行整合,接受市政务电子办监管,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整合。110报警服务热线平台可将非警务类报警电话直接转接至市公共服务热线平台,或将相关信息录入公众诉求系统,实现非警务类报警及时分流,提高110报警服务平台接处警能力。此类服务热线涉及24个单位25条热线。具体为:市交通运输局12328、市工商局12315、市物价局12358、市烟草专卖局12313、市环保局12369、市文新广局12318、市司法局12348、市商务局12312、市国税局12366、荆州公积金中心12329、市质监局12365、市安监局12350、市人社局12333、市卫计委12320、市城管局12319、市食药监管局12331、市文旅委8999666、荆州供电公司8695598、荆州水务集团8510000、4310000、市天然气公司8237777、中国电信荆州分公司10000、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10086、中国联通荆州市分公司10010、视信网络公司95516。(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快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公众诉求系统功能,做好与相关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等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常见问题咨询解答知识库,提高前台处理工作效率。开发建设集电话语音、网站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多渠道应用和办理监督、反馈评价、决策分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系统,提高为民服务效能。
(三)优化办理流程。公共服务热线平台以12345一个号码对外,全天候24小时受理公众服务需求,按照“一号受理、分类处置、单位承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复核回访、办结归档”的流程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努力做到电话接通率、服务办结率和评价回访率三个100%。
(四)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公共服务热线平台月度、年度通报制度,将承办单位的按时办结率、发回重办率、群众满意度纳入考核范围,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建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两代表一委员”等常态化外部监督机制,对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交办事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造成不良影响、引发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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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推行一次办好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推行一次办好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7日
荆州市推行一次办好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38号)精神,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好”的理念和目标,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好”的要求,政务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督促相关部门报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报告,出台动态调整文件,切实做到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每年定期调整)
2.完成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加快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审核、公示进度,加强督办指导,确保按时间节点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编办(审改办)、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
3.启动权责清单督察评估。根据《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制定督察评分细则,对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评估。(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每年定期评估)
4.深化“红顶中介”脱钩改制工作。开展“红顶中介”清理规范“回头看”,巩固改革成果。对仍未改制到位的具有中介职能的单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脱钩改制进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推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农业、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强化综合监管,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执法扰民问题。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动市直部门进驻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督办,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推进公正监管。(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二)强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6.推动事项进驻全覆盖。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原则,各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入驻部门必须指定首席代表并充分授权,避免“前店后厂”现象。部门首席代表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提高审批效率。分中心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考核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7.推行“一窗受理”服务。率先在投资项目审批和商事登记领域实行“一窗受理”服务,其他领域加快跟进。
(1)设立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项目业主只需要将材料一次性递交综合窗口,由该窗口实行内部流转、部门联办、统一出件、快递送达(可选择)。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推动解决程序繁、环节多、部门不衔接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2)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以“多证合一”改革为突破口,推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再提速,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8月)
(3)设立其他领域综合窗口。对投资审批和商事登记外的其他领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整合,按事项科学设置若干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部门联办、统一出件”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6月)
8.公布“一次办好”事项。对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类分批向社会公布可以“一次办好”的事项。今年年底实现70%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申请办理事项“一次办好”,最终基本达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好是原则、办不好是例外”的要求。(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9.建立“一号通”热线。以12345市长热线为基础,整合非紧急类公共服务热线,打造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热线平台。(牵头单位:市政务电子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推进12345政务热线平台与市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让群众和企业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了解相关办事流程和所需材料,反映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办事体验进行满意度评价。(牵头单位:市政务电子办、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6月)
10.打造“一网通办”系统。
(1)完善政务服务网络功能。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对市行政审批网进行改造升级,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并向省统一平台整合迁移。开发网上办事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掌上办事”服务功能,将业务办理端口前移,构建触手可及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加快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设。推动各部门网上办事的前端和出口全部整合到市行政审批网。依托荆楚云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数据进行迁移归集,实现公共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建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电子办、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7月)
(3)建立网上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按照中央编办、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和省审改办要求,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事业单位登记局向市政务服务网(中心)开放行政审批中公民法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时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信息的,应直接在市政务服务网查询核实,不得要求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交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4)建设统一的电子证照库、电子档案库。实现办事相关证明材料一次采集、统一存储、共享共用、便于核查。(牵头单位:市政务电子办、市公安局、市档案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6月)
(5)推进行政服务收费电子化。改造升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电子化收费方式,实现与行政审批服务收费全面对接,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支付便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1.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多元评价体系。在办事大厅设立现场评价系统,由办事群众和企业对相应政务服务进行打分评价。评价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功能,实现全程在线实时监控。结合权责清单督察评估,对有关部门“放管服”改革成效进行内部督察和外部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每年定期开展评价)
(三)加强政务服务自身建设。
12.强化代办帮办职能。明确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扩充代办帮办职能,做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以及部门相关建设项目由代办中心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加快项目落地速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3.推进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互联互通。加大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力度,打通市、区两级审批系统,实现跨级联办(市级部门的审批事项在区级受理,通过网上流转,群众跑一次就可办成),让群众享受“就近办理”的便利。(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6月)
14.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按照国家《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有关要求,选址新建市民中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务服务办、市城投公司;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树立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加快推动改革落地。
(二)明确分工,协调推进。按照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由市政府办统筹协调,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三)严格督办,确保落实。将“放管服”改革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编办(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办按照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问责。市政务服务办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并据此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由市绩考办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www.248365365.com/关于印发
《荆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规〔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7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7日
荆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居住证制作、管理和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加强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居住证申领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合法的就业、住所或就读等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延长到30日。
第十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状况未发生变更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直接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不予签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住所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
新居住地住址与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新居住地住址与原居住地住址在本市级行政区域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失业登记等服务,可以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合格后可以获得相应证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力度,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就业政策。
(二)社会保障服务。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民政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服务。对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住证持有人,除审核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设置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灵活就业证明等条件限制其参保。对于已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公共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全省和全市相关政策规定,异地参加高考和中考,简化入学流程,将随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将随迁人员子女同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和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支持范围。将随迁人员子女在校学生信息同步纳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学前幼儿资助工作,确保随迁人员子女同等享受学前教育权利。
(四)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母)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居住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其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发放租赁补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解决居住证持有人居住问题。
(七)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八)公共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公共交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交通优惠服务。
(十)其他服务。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户籍室或户政管理部门异地办证,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资格考试。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其他便利。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努力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入居住地。租赁房屋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一)中心城区落户。在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建制镇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乡、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第十八条 居住证查验、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按照《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和证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