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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10-2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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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荆政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作为出资。

    (二)加强文化商标品牌建设,推动文化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按照《www.248365365.com/办公室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7〕10号)给予奖励。

    二、土地政策

    (三)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市、县两级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文化产业建设。对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列为市及市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四)鼓励文化企业单独或联合收购一宗或多宗工业用地用于兴办文化产业,统一规划,合理调整布局,连片开发。项目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规划,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转制文化企业的生产场所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国家标准,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准后,鼓励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三、财政与税收政策

    (六)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自201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据实安排相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随同级财力增长情况相应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骨干文化企业培育、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等。市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资本金,支持市综合性传媒集团、文体产业集团、出版传媒集团、演艺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七)鼓励相关政策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市政府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凡纳入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八)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数字出版、动漫、文化创意等新型文化企业,按照《www.248365365.com/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的意见》(荆政发〔2015〕1号)给予财政补贴。

    (九)文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照《中共荆州市委 www.248365365.com/关于突破性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荆发〔2017〕4号)给予税收奖励。

    四、投融资政策

    (十)组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首期规模2亿元。重点培育扶持文化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运动休闲产业、“互联网+”等科技创新、模式创新、具有成长潜力的领域。

    (十一)探索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创意人才创业的金融服务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小微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制定和完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等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合理分担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到“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文化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成功的,按照《www.248365365.com/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6〕19号)给予奖励。

    五、文化产业园区相关政策

    (十三)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

    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2.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3.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有基本的公共服务平台。

    4.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且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并属于本实施意见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十四)比照工业招商相关政策,创新融资方式,适度超前配套园区各项硬件基础设施。对被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园文化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予以房租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最长补贴期3年。

    (十五)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成功举办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并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由受益地方财政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六、人才政策

    (十六)个人获得国务院部委、省政府颁发的奖金、奖励及人才安家补助费,按照《www.248365365.com/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的意见》(荆政发〔2015〕1号)给予税收减免。

    (十七)支持长江大学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开办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的专业,培养文化产业人才。支持我市大中专院校与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合作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面向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增强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对大中专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开展专业培训以及建设产学研一体化基地成效显著的,加大各类引导资金补助力度。

    (十八)加大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力度,大力引进文化产业策划、文化产业经营、资本运营、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经纪代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我市从事文化产业项目投资、领办文化产业发展项目。高层次文化人才在荆州工作期间,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

    七、附则

    (十九)对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支持,进行“一事一议”。

    (二十)上述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包含广告企业、广告产业,其相关土地、财政、税收、投融资、产业园区、人才政策,广告企业、广告产业同等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更加优惠政策,执行上级政策。本意见未明确的,参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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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市直政府资产管理的意见

    荆政发〔2017〕19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提高政府资产使用收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直政府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构建全覆盖的政府资产管理体系,推进全方位的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是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高政府资产债务管理水平的政策需要,也是彻底解决政府资产碎片化管理、家底不清、账实不符、浪费甚至流失以及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的现实需要,对充分发挥政府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治理能力中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资产管理框架

    (一)明确政府资产管理权限。政府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政府资产。

    (二)明确政府资产管理范围与职责。政府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资产、政府经管资产、企业国有权益。其中,政府经管资产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有关组织代表政府经手管理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资产,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自然资源资产、文物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其他经管资产等。

    市国资委负责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编制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权益、行政事业单位划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权益、各部门单位划转的能够带来经营性收入的政府经管资产(如收费公路、地方铁路、公共停车场等)和无形资产(如户外广告发布权、城市道路广场冠名权等)。

    市财政局负责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管,加强对政府经管资产的综合协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经管资产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经管资产的综合监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政府经管资产涉及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经管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政府资产整合管理。

    1.整合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对外投资权益、规模以上出租出借资产、能够带来经营性收入的政府经管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分类整合划转到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城投公司进行管理和营运。

    2.整合闲置办公用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就近就便”原则,统一整合调配古城外市直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清理腾退的闲置办公用房,分期分批迁出古城内所有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腾出的古城内房地产分类划转到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城投公司进行管理和营运。

    三、夯实基础,为政府资产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一)加大政府资产清查力度。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经手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国有公房、文物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经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逐项登记,加强管理。

    (二)完善政府资产配置标准。市财政局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分类制定、适时调整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资产、闲置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大型活动、中心工作临时购置资产的调控、调剂和盘活力度。

    (三)建立政府资产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资部门的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系统、市城投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台账系统,开发政府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府资产信息全覆盖、全共享、全监控,以信息化推动政府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健全政府资产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制度设计,梳理并修订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市国资委要建立以管资本为主、遵循市场规律、依法自主经营、资产有效掌控、确保股权收益为重点的企业国有权益管理制度;建立体现集约经营、专业管理、激励引导、考核约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政府资产回购、移交、登记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回购资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涉及政府资产处置事项,未经政府或政府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政府资产的过户、变更登记和注销等手续。

    四、切实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工作

    建立政府资产监管部门和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各职能部门要简化资产整合划转办事程序,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拟定资产收益的基数与收益分配方案,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部门预算等方式,对因经营性资产划出导致部门单位产生的收入缺口予以补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政府资产管理的监督,所有涉及整合、划转的资产(资源)全部冻结,任何单位不得突击处置或擅自改变现状。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积极配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2017年9月26日

    www.248365365.com/办公室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困境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监护、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目标,科学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

    各地各部门要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根本,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原则,督促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整合相关部门关爱困境儿童的帮扶政策,提升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服务能力,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分类保障、部门协作、立足基层、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困境儿童保障立体工作体系,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让困境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二、健全机制,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度

    为切实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建立荆州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政和妇儿工委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各地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不分城乡,实行无缝对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帐,分类逐个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担任儿童福利主任,做好困境儿童信息收集、登记、上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属于孤儿、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村(居)委会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和制止。

    三、明确职责,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民政部门要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同步联动调整、公布。各地民政部门对孤儿的医疗费用要予以保障,从当地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列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积极配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做好孤儿“重大疾病公益保险”项目,鼓励各地为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多渠道解决孤儿医疗费用问题。要做好特困人员保障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要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患病儿童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救助比例70%报销,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分段比例方式设置50%、40%、30%救助比例,年最高封顶线2万元。做好流浪和打拐困境儿童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确保其第一时间回归家庭,对寻亲不着的要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救助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在收养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收养登记。鼓励各地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妇儿工委部门要按照《荆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教体部门要落实好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政策。对寻亲不着的流浪乞讨儿童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及时办理入学手续。推行全纳教育,通过进入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困境残疾儿童就学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书本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两免一补”政策。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和免学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

    综治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困境儿童信息核查、打拐解救儿童寻亲等工作,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关于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的救助水平。

    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扶持方向,积极申报相关项目,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康复特殊教育服务机构等儿童服务设施建设。

    2017年8月31日

    www.248365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

    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日

    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0号)精神,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地方的农业水价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可能细化计量单元。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指标。以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颁发用水权证,明晰水权。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强成本控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示范乡村、灌区,开展节水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实行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专业化服务组织、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加强用水计量,实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实现计量供水、核算到户、收费到户、开票到户、奖(补)惩到户。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加强农业供水成本监审。推行农业供水按成本定价,包括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度。逐步取消现有中间环节代收、分摊等收费方式,由水管单位直接按经核算(或协商)的农业用水价格直接向用水户收取,实现“同灌区同价、同渠系同价”的终端水价。

    3.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协商定价。

    省直属和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大型灌区及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市、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方式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制定,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4.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类、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5.探索实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等水价改革模式。

    6.加强农业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三)建立农业水价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对象主要为定额内用水的种粮农户、农民用水者协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2.建立节水奖励和补贴机制。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础上,结合降雨量、供水远近、地形地貌、同区域同类型作物年度亩均用水量,确定标准亩节水量奖励基准,建立合理奖励或补贴(惩处)机制。节水奖励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和有关农业奖补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拓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区域内水权分解、按户连片耕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自来水厂运行维护机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水环境综合治理、财政节能减排综合试点等工作相结合。根据我市实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0月)。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各项制度建设及改革措施,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

    2.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要重点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跨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由市水利局商跨区域县(市、区)编制。

    3.确定推进路径。

    (1)松滋市、石首市、江陵县、荆州区等2008年以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的地区,3—5年率先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

    (2)其他区域10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同时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有序推进,尽可能以镇、村等行政区划以及灌区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形成示范效应。推进顺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025年12月)。

    1.落实相关政策(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围绕《湖北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水价成本监审办法》,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2.水价改革配套工作。区域内水权分解,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水权证书(县(市、区)政府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指导节水技术应用(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

    3.水价改革实施(2017年11月—2025年12月)。制定县级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县(市、区)政府负责);计量设施建设(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测算及核定,具备条件地方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6年1月—2026年6月)。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6年7月—2026年12月)。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后,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深化推广改革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与培训。各地各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节水意识,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检查督办。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将把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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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产业扶贫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产业在精准扶贫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培育贫困地区增收产业体系,带动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产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贫困人口增收为核心任务,以“一村一品”为主要抓手,立足当地资源禀赋、文化底蕴和比较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依托金融支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大力发展地方特色扶贫产业,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脱贫。

    (二)目标任务。到2019年,建设一批带动力强、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加工基地;对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对象,普遍进行一轮产业帮扶,实现产业扶贫项目、政策全覆盖,户均新增收入4000元。全市371个贫困村实现特色优势产业全覆盖,建成年收益5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做好产业扶贫规划。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衔接各类涉农项目建设规划,紧紧围绕产业发展精准到村到户要求,科学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市、县分级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分期分批启动实施。每个贫困村可以选择2—3个适合本村发展、村民普遍认可、有市场潜力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项目,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重点攻坚,打造支柱产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扶贫办)

    (二)做大特色扶贫产业。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倍增计划,各地要在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以上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产品加工、服务基地。鼓励贫困村集中连片种植和养殖,逐步向“一村一品”推进。引导和鼓励贫困村和贫困户合理确定产业方向,结合实际,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到2019年,实现“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对贫困村全覆盖,有劳动能力且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人口特色产业项目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委)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做好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精准扶贫工作,扶贫资金60%要用于产业扶贫,产业扶贫资金的60%要帮扶到户,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产业扶贫奖励政策,每个县(市、区)用于产业扶贫奖补资金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各相关部门项目资金要向扶贫产业倾斜。对重大产业扶贫项目,整合相关部门项目资金进行集中扶持。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向产业扶贫集中区域布点及向市场主体所在地延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旅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安排一定比例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贫困人口技能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到2019年,对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培训实现全覆盖。创新科技服务,建立科技人员技术服务与收入挂钩的推广机制。支持贫困村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高贫困村新品种、新技术覆盖率。建立完善产业扶贫专家团制度和对口帮扶机制,市、县两级要组建产业扶贫专家服务团,至少为每个贫困村提供一次产业发展方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每个自主发展的贫困户都能得到产业发展指导。(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五)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大力倡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等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实现共同发展、稳定脱贫。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帮助贫困户明晰产权,明确双方责任与风险,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有效化解利益矛盾,维护和保障贫困户利益。到2019年,新型经营主体对贫困户带动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扶贫办)

    (六)大力实施旅游扶贫。重点以乡村旅游发展为引擎,因村施策,指导有条件的贫困村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抓好洪湖市老湾乡珂里村、松滋市卸甲坪乡的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建设。大力开展乡村旅游扶贫人才培训,发动重点旅游企业通过采取安置就业、提供摊位、入股分红、土地流转租用、采购农副产品等方式,开展对口帮扶。大力推广景区带村、能人带户、旅游合作社+贫困户等旅游扶贫新模式。结合“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推进旅游名城、名镇、名村、名景、名店的“五级联创”。到2019年,完成旅游脱贫7000人。(牵头单位:市文旅委、市农业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加快发展光伏产业。通过整合各类政策性资金,吸收社会资本、部门帮扶资金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建立健全资产收益分配和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光伏项目按期建设、正常运营,贫困村、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到2019年,通过光伏产业解决全市所有无其他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的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年均5万元,受益贫困户年均增收3000元左右。(牵头单位:市扶贫办;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荆州供电公司)

    (八)大力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扶持贫困村电商主体发展,对面向贫困村、贫困户提供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平台、创业园区、服务机构等,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到2019年,每个县(市、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371个贫困村实现电商服务站全覆盖,培训农村电子商务人才6000人,每个贫困村配备1名电子商务专干,全市打造“网上村庄”200个,每个贫困村网上开设店铺不少于5个。(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

    (九)优化金融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扶贫政策,优化保险服务,明确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户的范围路径,建立农村地区扶贫名单筛选机制,主要面向具有经营能力和经营意愿的贫困户、具有意向带动扶持贫困户的新型经营主体及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并专项列支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预算,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要及时足额兑现。探索建立提高产业扶贫贷款不良容忍度的工作办法,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在考核金融机构时,适当提高产业扶贫不良贷款容忍度。探索建立财政、银行、保险、产业基金等多方金融主体参与的信贷分担补偿机制。加大对扶贫保险财政补贴力度,积极发展政策性保险和扶贫小额人身保险,量身定制覆盖农业产业链的组合型农业保险产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协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产业扶贫在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产业脱贫信息报送制度,实现精准化动态信息管理。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产业扶贫的责任主体,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抓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产业扶贫成效纳入各地各单位和驻村工作队精准扶贫考评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督办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约谈有关责任人。

    (三)营造产业扶贫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产业扶贫政策,及时总结推广产业扶贫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对推进产业扶贫成效显著的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和贡献突出的市场主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积极参与产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2017年9月4日

    www.248365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

    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41号

    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4日

    荆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

    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坚持“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公务员局,或由受委托的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宣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公务员局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市政府办公室举行,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其他场所。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市政府任命其他人员的宣誓,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由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主持。宣誓仪式应在所属单位常用会议场所举行,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受委托单位应在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公务员局报备。

    (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任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宣誓仪式应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宣读任命文件;

    2.宣誓人宣誓;

    3.主持人讲话。

    (三)现场要求。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应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组织宣誓的机构应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四)举行时间。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一般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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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市级证照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函〔2017〕17号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0号)和《www.248365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推行一次办好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办理事项清单化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市级证照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需要,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导向,全面清理规范市级各类证照,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降低服务门槛,规范服务收费,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市级证照事项清单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市级现有证照进行全面彻底清理、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一律取消,推进证照办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坚持便民利民。清理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未列入证照清单的证照(含证明、执照、证件),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办理或提供。简化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证照办理效率。

    (三)坚持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证照清单,实现证照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清理范围

    (一)清理的部门或单位范围。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理各类证照(含证明、执照、证件)或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各类证照(含证明、执照、证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列入党群机构序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中,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市房产局单独编制证照清单,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不单独编制证照清单。

    国有企业证照清单由市国资委负责清理汇总后统一上报。

    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地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其证照清单纳入市本级进行清理规范。

    (二)清理的证照事项范围。第一类是各部门、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各类证照(以下简称依相对人申请需要部门办理的证照);第二类是各部门、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证照(以下简称依部门职权需要相对人提供的证照)。第一类证照的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有关证明不再作为第二类证照单独列出。

    以上两类证照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办理的、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办理的和相关会议纪要、已做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证照办理事项。具体范围是:

    1.执照、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书。执照主要是有关部门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书(证件)主要是有关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以“许可证”或“××证”的名称出现。

    2.资格证和资质证。有关部门颁发给申请人证明其能力、资格、身份、经历等的有效证件或证书。

    3.合格证书。有关部门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为送检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证明其品质的证书。

    4.证明文件。各部门、单位出具的以“××证明”为标题,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证照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机要保密、人事、党务、财务、外事等管理事项所涉证照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证照。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各类证照(含证明、执照、证件),逐条列明事项名称、证照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材料等。

    (二)审核规范证照。围绕解决证照办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按照统一的审核标准和严密的工作程序,依法逐条进行审查。

    (三)建立市级证照清单。编制市级证照清单,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办理环节优化。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布市级证照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7年9月15日前)。各部门、单位全面梳理各类证照情况,填写荆州市市级证照清单表格,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工作建议和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汇总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有关法律依据文本一并报送市编办(市审改办)。没有证照事项的部门、单位实行零报告。(联系人:市编办龚劲;电话:8715606 ;行政审批改革QQ群:249747343)

    (二)初步审核阶段(2017年10月15日前)。市编办(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协调市级证照事项审核工作,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建议,与各部门反馈沟通后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

    (三)复核论证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将市级证照清单(初审稿)报送省编办(省审改办)集中复核。

    (四)征求意见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将市级证照清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审定公布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社会反馈意见和市县通用目录对市级证照清单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六、保障措施

    证照清理规范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市编办(市审改办)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协调督促作用,主动沟通衔接,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务电子办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上报材料要签字把关;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对工作不积极、敷衍塞责导致市级证照清理规范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部门,将予以严肃问责。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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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荆政规〔2017〕6号

    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2016〕124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治理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行驶的,载货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外廓尺寸及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或者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和长、宽、高装载要求的载货类汽车。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严禁上路行驶。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货运车辆运输管理要求。

    三、市治超办负责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统筹协调工作。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具体管理工作。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营运证、检验合格标志等;对非法、擅自生产、销售、改装、拼装、维修货运车辆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排查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确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督促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从源头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站);依法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场站,严禁货运车辆中途加载。

    六、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汽车整车物流公司、工矿企业、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装载、配载虚假证明,或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货运车辆超限检测。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八、对拒绝检查、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一超四罚”制度。凡非法改装车辆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超限车辆一律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超载驾驶员一律罚款、记分;违法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一律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十、鼓励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市经信委07168818882,市公安局07168525114,市交通运输局071612328,市工商局071612315,市质监局071612365。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3日

    www.248365365.com/关于印发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9日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并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质监、商务、工商、农业、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六条 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七条 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型,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实行维修、更新淘汰。

    第八条 提倡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 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第十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免于安全检测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二)按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三)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环保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据证上注明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七)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禁止以城区、县市等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

    第十六条 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能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第二十条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车辆集中停放点、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

    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应当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应当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并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及检验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维修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治理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测。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在销售场所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无照经营车用燃料、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车用燃料的行为,并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督促农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年检前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加大报废更新力度,推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Ⅲ阶段)执行力度。

    第三十条 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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