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发〔2016〕27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秸秆垃圾禁烧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烧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荆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面积为1576平方公里。禁烧区范围:荆州市所辖行政区域,面积为1.41万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石油焦但安装脱硫脱硝装置并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尽快过渡到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新、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地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激励约束机制。
五、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燃用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六、市环保、农业、经信、发改、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禁烧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向市环保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
八、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www.248365365.com/关于划定市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荆政规〔2014〕1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