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荆州市审计局是荆州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负责荆州市的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荆州市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荆州市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荆州市有关政策法规、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荆州市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荆州市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六)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七)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八)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出荆州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荆州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荆州市财经政策和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荆州市及县市区级以下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依法审计中央在荆州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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