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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城制宜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信息来源: www.248365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7-11-20 17:02

   关于因城制宜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鄂建〔2017〕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房地产市场管理调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控房价、稳市场调控目标。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专班,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精准分析和政策研究,及时调整取消不符合市场实际的政策措施。各市、州、县要按照房价稳定、供需平衡的原则,制定2017年房价控制目标,确保2017年全年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不超过1-10月的水平;合理制定2018年房价控制目标和库存消化周期目标,确保2018年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相适应,库存消化周期与市场需求相协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于今年11月底前和明年3月底前,分别把2017年房价控制目标、2018年房价控制目标和库存消化周期目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根据当地房价控制目标,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对具备预售条件经督办仍拖延上市的项目,记入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暂停其土地竞买资格;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拖延到现房销售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要将上述查处执行到位并追加查处措施。

  三、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房价上涨过快、非本地户籍居民购房量较多的区域,要对非本地户籍居民实行限购限贷措施,对本地户籍居民实行限贷措施,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

  四、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和棚改货币化安置。在当地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目标,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建议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控: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严格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竞价溢价率超出一定比例时,要缩短全额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时间。

  五、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期房炒作、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开展购房融资等行为。建立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武汉市要切实承担国家住房租赁试点的责任,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加快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其他市、州、县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号),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落实土地、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展,鼓励住房租赁消费,通过新建、改建、筹集等多种渠道满足租赁市场需求。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判,因城、因时施策,灵活应变,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管理调控房地产市场,切不可一条措施管到底,切实履行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更精准的政策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市场产生异常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市、州、县政府,省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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