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井工矿山早关多关、应关尽关,既要运用政府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又要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其自然淘汰。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关闭的,①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资源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市级部分);②按许可产能给予一次性奖补,煤矿每1万吨奖补50万元、井工非煤矿山每1万吨奖补1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因发生事故关闭的井工矿山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被责令关闭的矿山,不享受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