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荆州城区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医〔2016〕152号)文件精神,以临床路径、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既往费用数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荆州市按病种收付费标准》(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一)荆州市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执行《荆州市按病种收付费标准》(试行);一级公立医院执行5个病种(社区诊治管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院按照医院等级执行相应标准。
(三)患者自愿选择入住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除外内容中明确可另行收费的植入性高值耗材,收费均不计入按病种收付费额度。
(四)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由医保基金和患者共同分担。
(五)医保付费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在内的全部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在医院发生的列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基金和患者按照付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支付。医保基金对超出病种付费标准外的费用不再支付。除外内容中明确可另行收费的植入性高值耗材,按医保相关支付规定执行。患者自愿选择入住特需病房,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
(六)逐步建立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药价格变动、新技术(新药)应用等因素,适时对病种收付费标准予以调整。
《荆州市按病种收付费标准》(试行)从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
二、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病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转为门诊收费(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擅自设立病种和标准。
(二)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发改(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三)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诊疗技术规范,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如确因合并症、并发症或病情严重、体质特殊等原因,不能按照病种临床路径继续治疗的,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项目收费方式结算。
(四)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各公立医院要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落实价格公示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开展价格改革政策执法检查;及时受理医疗服务价格举报和投诉;对未按政策规定执行的公立医院要严肃查处。
附件:《荆州市按病种收付费标准》(试行)
荆州市物价局 荆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